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2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2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8229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 黃郭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玖仟參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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