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0月18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7月18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