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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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297號債權人 曹福隆 債務人 管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管業平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支票一紙(票號:MN0000000),核該支票之發票人為統懋興業有限公司,嗣本院於民國108年
9月9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管業平應給付係爭票款之依據,並應提出退票理由單及其他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雖於108年7月9日陳報存證信函一件,並主張債務人係以統懋興業有限公司之名義標得圖書館改善設備及環境計畫及幼兒園改善教學環境等工程,工程驗收通過後卻未給付工程價款等情。又經查本件債務人管業平非統懋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尚難認係爭票據債權及上開工程與其有明確關聯性。故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尚未達釋明之程度,因此,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支票(票號:MN0000000)票款新臺幣15萬元聲請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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