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7號聲請人 周雪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周貴德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周貴德(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屏東縣○○鄉○○○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失蹤人周貴德(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為聲請人之叔叔,其於民國75年12月18日在住家附近失蹤不知去向,迄今音訊全無,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在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周貴德之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失蹤人口案件明細畫面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周貴德之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健保署網路資料查詢表、入出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參,另依卷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函覆稱:周貴德迄今未有尋獲紀錄等語,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長期失蹤,而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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