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341號
原告 林芳玉
被告 徐瑄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5,000元至被告之郵局帳戶,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應返還其利益給原告等語。查被告之戶籍地係在嘉義縣大埔鄉,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應
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