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國簡字第1號
原告 林恩立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31元,惟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具狀擴張聲明為3,040,36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17,731元,尚欠13,4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