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2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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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2289號
原告 呂佳玲
被告二十一世紀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息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二十一世紀雲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公司)於民國106年5月5日邀被告林陳珠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就有關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購買5萬股股權事宜簽訂合約書,依第2條約定被告公司應在原告全額付款日起一個月後,開始按月每月支付原告股息,其月息為一分計算,每月應付股息為5,000元,詎被告公司自108年5月起迄至110年7月共計2年2個月,未依約給付股息130,000元(計算式:26個月×每個月5,000元=130,000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又被告林陳珠既擔任被告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據股權購買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合約書、存證信函及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等件為證。雖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並抗辯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其前開所辯,難認可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本件原告依據股權購買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