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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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朱政祥 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C┌──┬──┬────┬─────┬──────────┬──────────┬───┐││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告├────┼─┬───┼─┬───┬────┼─┬───┬────┤││名│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台│1│台│3││台│3││2│││期││中│5│中│9││中│9││執8│││徒│62│地│偵6│地│易5│9│地│易5││9│││刑││檢│3│院│2││院│2││5││盜│六││署│1││││││││││月│││││││││││├──┼──┼────┼─┼───┼─┼───┼────┼─┼───┼────┼───┤│毒│有││台│8│台│8││台│8││4│││期││中│8│中│上6││中│上6││執4│││徒││地│偵9│高│8││高│8││5│││刑││檢│1│分│易2││分│易2││││品│六││署│2│院│││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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