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重上更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㈡字第十二號
被上訴人丁○○(即鄭
丙○○(即鄭乙○○(即鄭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 律師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右當事人與甲○○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上訴人甲○○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崑宗~B2法官楊子莊~B3法官袁靜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文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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