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重上更(六)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更(六)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六)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夙慧 自訴人丙○○自訴人丁○○自訴人癸○○自訴人壬○○自訴人庚○○自訴人戊○○自訴人己○○自訴人辛○○自訴人丑○○自訴人子○○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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