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四三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毛重約貳點捌公克及安非他命毛重約肆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所移送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二點八公克及安非他命四點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係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業已不起訴處分(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四六號),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單獨請求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毛重約二點八公克及安非他命毛重約四點九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均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應予沒收銷燬,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秉宸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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