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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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三一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加重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判決(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三一七號),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嗣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前即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另犯傷害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號),並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確定,爰依法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