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重利案件(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常業重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八號),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嗣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六月間起復更犯常業重利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八五號),並先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及八十九年三月二日駁回二審與三審之上訴而確定,爰依法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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