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О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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