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4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被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收養人 林賢興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3年6月25日死亡)終止收養關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林賢興之養子,因養父林賢興已於民國93年6月25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此外復查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