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0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0905號聲請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二紙。
二、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應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