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毒抗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毒抗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毒抗字第127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裁定(97年度毒聲字第1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施用毒品者係病人而非犯人,查衛生署與法務部於今年四月有「緩起訴毒品病犯減害計畫」,提供毒品病犯一個機會,目前被告為戒除毒癮至桃園療養院診治中,且被告有正當事業在做,夫妻生活正常,無須將被告送至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而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
二、經查: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於96年11月28日為警查獲,其尿液檢驗結果有第一、二級毒品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可稽,原審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裁定送觀察勒戒,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緩起訴毒品病犯減害計畫」尚非有效之法律且與裁定觀察勒戒無涉,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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