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1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計費期間、方式及金額不明,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於102年7月10日具狀陳報,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該部分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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