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86號
原   告  王曉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地政局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
  求權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證據表明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109,480元」暨核定本件裁判費之計算方式;若經計算逾10
  9,480元,應補繳裁判費。
 ㈡表明訴之聲明中,先位聲明(包括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明)
  及備位聲明之請求權基礎、訴訟標的,並說明數項聲明間之
  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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