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86號
原 告 王曉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地政局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
求權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證據表明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109,480元」暨核定本件裁判費之計算方式;若經計算逾10
9,480元,應補繳裁判費。
㈡表明訴之聲明中,先位聲明(包括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明)
及備位聲明之請求權基礎、訴訟標的,並說明數項聲明間之
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