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16號聲請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李重樹 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捌萬元,代墊費用為新臺幣參仟陸佰貳拾元,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均由被繼承人李重樹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5年度繼字第3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重樹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遵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遺產經鈞院民事執行處105年度司執字第28994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然因李重樹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數額,且李重樹並未遺留現金,聲請人為恐應得管理報酬無法獲得給付,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並依財政部頒訂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應依所管理之遺產現值1%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77,200元,並支出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及已代墊費用3,62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又遺產報酬之酌定為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自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繼字第30號、105年度家催字第5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表、北港地政事務所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本院虎尾簡易庭開庭通知書及函、陳報狀、公示催告聲請狀、遺產清冊、登報證明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查核無誤。又聲請人係因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顯然應由親屬會議處理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事項,有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李重樹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職務,並參與本院105年度虎簡調字第182號調解程序、105年度司執字第28994號強制執行程序,其管理遺產之時間約1年,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並參酌雲林律師公會章程酬金計算標準第28條第2項第4款準用第1款之規定,依準用第一審收受酬金最高標準、每審級不得逾100,000元之規定,及考量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拍定價額總數為27,720,000元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李重樹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80,000元適當。
㈢、另聲請人主張其因管理遺產代墊支出之費用3,620元及本次聲請費用1,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繳費單據及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自信為真實。此部分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綜上所述,本院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及管理費用,合計為84,620元(計算式即:80,000元+3,620元+1,000=84,620元),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表】:被繼承人李重樹之遺產┌──┬────────────────┬─┬──────┬──┬───────┐│編號│財產標示│地│面積│權利│拍定金額││││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田│3735│全部│5,602,500│├──┼────────────────┼─┼──────┼──┼───────┤│2│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田│3410│全部│4,219,000│├──┼────────────────┼─┼──────┼──┼───────┤│3│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田│3336│全部│4,127,000│├──┼────────────────┼─┼──────┼──┼───────┤│4│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田│2025│全部│3,240,000│├──┼────────────────┼─┼──────┼──┼───────┤│5│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田│6195│全部│10,5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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