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薪水居易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原廣鄭傑尹 、台灣印象飯
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號1樓、同段51
  號、同段77號地下一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足資特定被告林原廣、鄭傑尹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台灣印象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