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參 加 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
上列參加人對原告壬○○與被告庚○○、乙○○、甲○○、丙○
○、戊○○、丁○○、辛○○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參加
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參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