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