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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