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瑞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瞭解訴外人於本院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
簡字第129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證述內容,以便撰寫上訴理由
,爰聲請交付該案歷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立法理由明揭「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
,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
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
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等語,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並因上開法條而於民國104年8月7日配
合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於修法理由載明:「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裁定之規定」斯旨。準此,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自應敘明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再由法院審酌聲
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不因當事人提出
聲請即不論有無理由一律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29
1號損害賠償事件歷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係為瞭
解訴外人於該案之證述內容,以便撰寫上訴理由等語,然本
院於該案審理中未曾通知證人到庭,且聲請人已於105年7月
25日至本院閱覽該案卷宗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
無訛。是以,該案既無訴外人到庭作證之情形,聲請人亦已
經由閱卷瞭解兩造於歷次庭期攻擊、防禦之完整內容,應已
足供其撰寫上訴理由,而其未具體敘明其他聲請交付歷次庭
期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該案歷次庭
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