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425號
原   告  黃榮輝 即全興建材行
訴訟代理人  許鎮麟
被   告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銓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
       楊宇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427號給付貨款事件民
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12月份起向原告購買建材,
兩造前於102年2月19日簽訂建材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至102年8月份止,被告所購買之建材貨款總計1,893,513
元,期間被告已陸續給付1,468,669元與原告,詎自102年8
月份起無故停止付款,迄今被告仍積欠原告貨款424,844元
,原告已將被告所購買之貨物全數交付完畢,被告即應給付
未清償之貨款與原告,履行其買受人之義務,乃訴請被告計
付系爭貨款,被告則抗辯系爭貨款部分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
效,原告僅得請求52,080元,且原告另於101年12月16日與
被告簽訂「石材及抿石子材料」之承攬契約書,惟因原告給
付之黃色杏黃石片有不符簽約樣本之瑕疵,致被告受有另派
請人力挑出符合約定樣本之杏黃石片支出775,666元之損害
,且原告於102年6月28日無故停止供貨致被告逾期,被告得
請求原告給付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合計被告得對原告請求
926,389元,抵銷後原告已不得再向被告請求,此部分被告
已另案給付貨款事件提起反訴,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年上字第427號給付貨款事件),經判決後,業經提起
上訴,尚未終結。
三、經查,本件被告抗辯其對原告有可供抵銷之上開債權存在,
已於另案即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27號給付貨款事件提起反訴
,嗣本院判決被告敗訴,被告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字第42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被告再提
起上訴,現繫屬於臺灣最高法院審理中等情,有被告所提之
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本件原告
之訴有無理由,涉及被告主張抵銷之上開債權是否存在,而
該部分既經另案訴訟程序審理中,為免證據重複調查之訴訟
程序浪費及裁判矛盾,本院認於上開另案之訴訟程序全部終
結之前,實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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