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56號聲請人 邱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5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D0-00-0000000│1│1419.4││││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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