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0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01號抗告人即原告 呂建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間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秀圓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