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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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原告 景龍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龍雲 等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81,141元,上訴人僅就被上訴人杜龍雲部分聲明不服,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27,047元(計算式:2,781,141元÷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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