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89號原告AD000-A108196(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即A女)法定代理人AD000-A108196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即A母)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賴羿慈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AD000-A108196B(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即A父)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楊展庚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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