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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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智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博榮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續字第112號、110年度偵字第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博榮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玖元均沒收。又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以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鄭博榮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分別為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而享有商標權之商標,且均仍在權利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附表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復明知其向大陸淘寶網之網路賣家所販入如附表二、三所示商品,均係仿冒商品。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8年1月間某
日起至同年7月23日11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透過大陸地區「淘寶」網站,向某身分不詳之人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5元至150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即均係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物)後,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號9樓住處內,以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暱稱「polungcheng」名義在網路上刊登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並以每件45元至250元之價格選購,販賣前開仿冒商標商品。經警喬裝買家,於108年3月27日,以219元(含運費60元)之價格,向鄭博榮購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6件,經送鑑定,確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復於同年7月23日11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住處執行搜索,而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㈡另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自108年7月23日後某
日起至109年5月1日10時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透過大陸地區「淘寶」網站,向某身分不詳之人以每件15元至140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即均係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物)後,在上開住處內,以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暱稱「polungcheng」名義在網路上刊登販賣如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並以每件29元至250元之價格選購,販賣前開仿冒商標商品。經警喬裝買家,於108年9月16日,以165元(含運費130元)之價格,向鄭博榮購入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1件,經送鑑定,確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復於同年5月1日10時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住處執行搜索,而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賣場網頁畫面截圖、員警下標拍定畫面列印資料、露天拍賣
帳號「polungcheng」申請人資料、購證照片、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刑事陳報狀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本院108年聲搜字第398號、第235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搜索照片、商標對照表、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台灣宅配通客戶出貨單影本、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之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書。
三、論罪科刑:㈠查員警購買仿冒商標商品時,係以蒐證為目的,並無實際買
受之真意,買賣行為自未成交,是屬未遂階段(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
條後段之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而其意圖販賣而持有、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上述犯行,均是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乃係利用其在網站上開設賣場經營之機會,基於單一意思決定,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客觀上縱有多次構成犯罪行為之舉措,仍應予以包括之評價,均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按行為人於實行犯罪後,經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
檢察官查獲之際,其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事後行為人再度實行犯罪,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犯行既遭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其因此自我檢束不再犯罪,乃竟重蹈前非,自應認係另行起意,因被查獲致其犯意中斷而告中止,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4號判決可資參照,附表三所示商品係自108年
7月23日為警查獲後某日起開始陳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嗣被告經員警於108年7月23日為警前往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時,既已知悉其犯行已遭查獲,而再以同一帳號陳列或販賣侵害同一之商標權,自應認係另行起意,與查獲前之違反商標法行為即不能視為包括的一罪,而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前揭事實及理由欄一、㈠㈡所示2次犯行應成立接續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㈤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通常經過相當時
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貪圖小利,透過網路方式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且所陳列及持有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非少,所為實不可取;復考量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未能分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適度填補所受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及時間、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犯本件
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均沒收之;又扣案之現金219元係被告本件犯行之所得,經被告陳明在卷,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予以宣告沒收。
㈡被告自販售起共獲利約2,100元,已經被告坦承在卷,復經
扣押在案,屬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㈢另員警於事實及理由欄一、㈡為蒐證而佯裝顧客以165元之
對價,向被告購入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仿冒商標商品1件,對被告而言雖屬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而未加處罰,但被告該次販賣而取得之價金,仍不失為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且無庸扣除被告之進價、運費等成本(有司法院106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
2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多數說參照),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因有多數沒收之宣告,依法應併執行之。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物,難以認定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專用範圍│├──┼─────────┼─────┼─────┼─────┼─────┤│1│HELLOKITTY臉圖│日商三麗鷗│00000000│110.09.30│玩具等││││股份有限公│││││││司││││├──┼─────────┼─────┼─────┼─────┼─────┤│2│HELLOKITTY臉圖│同上│00000000│110.11.30│鏡子等│├──┼─────────┼─────┼─────┼─────┼─────┤│3│MYMELODY&Device│同上│00000000│109.06.15│玩具等│├──┼─────────┼─────┼─────┼─────┼─────┤│4│KEROKEROKEROPPI&│同上│00000000│118.01.15│玩具等│││Device│││││├──┼─────────┼─────┼─────┼─────┼─────┤│5│babycinnamon(Devic│同上│00000000│112.08.31│玩具等│││e)│││││├──┼─────────┼─────┼─────┼─────┼─────┤│6│BADBADTZ-MARU&DEV│同上│00000000│109.04.30│玩具等│││ICE│││││├──┼─────────┼─────┼─────┼─────┼─────┤│7│KUROMEI&Device│同上│00000000│118.04.15│玩具等│├──┼─────────┼─────┼─────┼─────┼─────┤│8│ポムポムプリン圖/│同上│00000000│109.06.15│玩具等│││POMPOMPURIN││││││││││││├──┼─────────┼─────┼─────┼─────┼─────┤│9│ドラえもん.DORAEMO│日商小學館│00000000│110.5.31│玩具等│││N小叮噹及圖│集英社製作│00000000│4504│││││股份有限公│││││││司││││├──┼─────────┼─────┼─────┼─────┼─────┤│10│蠟筆小新│日商雙葉社│00000000│116.3.31│玩具等││││股份有限公│││││││司││││├──┼─────────┼─────┼─────┼─────┼─────┤│11│Sumikkogurashi&Dev│日商 森克斯 │00000000│115.5.31│玩具等│││ice│股份有限公│││││││司││││├──┼─────────┼─────┼─────┼─────┼─────┤│12│櫻桃小丸子圖形│日商日本動│00000000│118.4.15│模型玩具等││││畫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公仔│867件(含警方蒐││││證購得6件)│├──┼─────────────────┼────────┤│2│仿冒HELLOKITTY商標鏡子│2件│├──┼─────────────────┼────────┤│3│仿冒MELODY商標公仔│10件│├──┼─────────────────┼────────┤│4│仿冒大眼蛙商標公仔│4件│├──┼─────────────────┼────────┤│5│仿冒大耳狗商標公仔│4件│├──┼─────────────────┼────────┤│6│仿冒酷企鵝商標公仔│4件│├──┼─────────────────┼────────┤│7│仿冒酷洛米商標公仔│4件│├──┼─────────────────┼────────┤│8│仿冒布丁狗商標公仔│1件│├──┼─────────────────┼────────┤│9│無法判定為仿冒品之公仔│4件│├──┼─────────────────┴────────┤│合計│900件│└──┴──────────────────────────┘附表三: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小叮噹/哆啦A夢商標公仔│283件(含警方蒐││││證購得1件)│├──┼─────────────────┼────────┤│2│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公仔│80件│├──┼─────────────────┼────────┤│3│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公仔│55件│├──┼─────────────────┼────────┤│4│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公仔│182件│├──┼─────────────────┴────────┤│合計│6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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