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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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重上更(二)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桂霜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