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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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42號原告 簡廷安 被告 蔡易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