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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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02號

原告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被告中華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協和

被告 戴興潭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蔡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陳報車號000-0000號車輛實際維修起訖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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