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1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中補字第3178號原告 賴昶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林翠華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