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175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瑞蘭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