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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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97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許立正
被告 邱若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實際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8樓803室,有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