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5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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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555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陳禹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吳雅真
附表: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60,046元
1.845%
自112年2月2日起
至112年4月1日止
0.1845%
自112年2月3日起
至112年4月1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595%
自112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4月2日起
至112年8月2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0.519%
自112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