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8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238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民國(下同)87年一直到現在患有精神病,於91年到97年11月均在監,出監後就靠西藥房拿安眠藥,但也無效,也沒有錢看醫生,案發當時伊做什麼事都不知道,已達心神喪失不罰,應依刑法第19條之規定至精神病監治療,以示公正,請求准予交保候傳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於98年7月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強盜、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迄今原據以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空言辯稱所為應屬不罰,請求交保云云,自屬無據;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