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廖春玉┌───────────────────────────────────────────────────────┐│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柿外桃園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98年12月25日│1,000,000元│XC0000000││││ 吳宏斌 │行│││││├──┼─────────┼─────────┼───────────┼────────┼────────┼──┤│002│柿外桃園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98年12月5日│500,000元│XC0000000││││吳宏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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