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曾家慶 訴訟代理人 梁素媚 原告與被告四季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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