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林忠義
李美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 律師
謝清傑 律師被上訴人 林明豪
廖昭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碧惠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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