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 司竹東 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經本院99年度竹東簡
字第10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1/2,餘由被
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淑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德榮
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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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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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聲請人墊付。│
├──┼───────┼────────┼─────────────┤
│2│測量費(內政部│27,000元│聲請人墊付。│
││國土測繪中心)│││
├──┴───────┼────────┼─────────────┤
│合計│38,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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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下:│
│1.聲請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9,445元│
│(38,890×1/2=19,445,元以下四捨五入)│
│2.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9,445元│
│(38,890-19,445=19,4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