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2687號及97年度訴字第417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罰金刑部分,僅有附表編號2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載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5月,│有期徒刑3月│││(2罪)│併科罰金新臺幣│(5罪)││││30,000元。││├───────┼─────────┼─────────┼─────────┤│犯罪日期(民國│97年7月24日凌晨0│96年1月間某日起至│97年7月22日││)│時許│97年7月25日(聲請│97年7月23日│││同日晚間9時許│書誤載為97年8月25│97年7月24日某時││││日)│(3次)│├──┬────┼─────────┼─────────┼─────────┤│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422│97年度偵字第21960│97年度偵字第21960││││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2687號│97年度訴字第4173號│97年度訴字第417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97年12月18日│97年12月18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2687號│97年度訴字第4173號│97年度訴字第4173號││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21日│98年1月19日│9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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