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1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基簡字第111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嫌隙即上網留言詆毀告訴人女兒之名譽,致其名譽受損,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及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犯罪方法、犯罪目的、犯後態度並立有悔過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549號被告丙○○女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4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係乙○○之胞姐,彼此間因存有嫌隙,已互相攻擊多次,詎丙○○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99年3月22日15時4分許,在其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線上網至乙○○之妻 林曉青 所設立之「烏魚子部落格」公開網站,留言辱罵「還有丫─女兒要好好教喔…,不然長大以後跟媽媽一樣醜,心地也跟媽媽一樣髒…變成慰安婦獲眾人騎那就遭了…」等語,足以妨害乙○○女兒 黃詠庭 (00年00月00日生)之名譽。嗣經乙○○上網閱悉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提起本件告訴。
二、案經乙○○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 黃惠鈴 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乙○○偵查中之指訴。
(三)、「烏魚子部落格」公開網站網頁列印資料一份。
(四)、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趙立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