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2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輔佐人乙○○即被告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輔佐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中華民國97
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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