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嗣經臺灣高││又拾伍日│││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72號減為有期│││││徒刑伍月│││├─────┼──────┼──────┼──────┤│犯罪日期(│95年6月13日│96年4月13日│96年4月13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第4925號│第3030號│第303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審││第885號(聲│2047號│2047號││││請書誤載為95││││││年度訴字第24││││││01號)││││├──┼──────┼──────┼──────┤││判決│96年4月25日│96年8月10日│96年8月10日│││日期│(聲請書誤載││││││為96年1月1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台上字│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第3957號│2047號│2047號││├──┼──────┼──────┼──────┤││確定│96年7月19日│96年11月27日│96年11月27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