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交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交簡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八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處刑意見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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