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49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吳玠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玖仟玖佰
伍拾捌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
仟玖佰伍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