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002號
原 告 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鴻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準備書狀應載明訴訟標的
、請求所依據之事實理由、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並
特別就原告有合法終止租賃契約之權利及有權請求被告返
還押租金之依據(法律或契約書之規定或約定?)等事實
理由提出說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