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002號
原   告 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鴻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準備書狀應載明訴訟標的
   、請求所依據之事實理由、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並
   特別就原告有合法終止租賃契約之權利及有權請求被告返
   還押租金之依據(法律或契約書之規定或約定?)等事實
   理由提出說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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