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001號
原   告 甲○○
            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參仟伍佰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
   捌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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